管理学院教师育德工作评价激励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4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全院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的各项工作,促进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 、《上海理工大学“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方案(2019-2021 年)》(上理工委〔2019〕113号)、《上海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上理工委〔2020〕39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上理工教师考核相关制度及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书育人是高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岗位职责的同时,必须关心学生思想政治意识,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育德工作,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教师育德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考核分课内育人、课外育人两类,内容包括担任班主任(或学士导师)、参与课程思政建设、参与课外育人活动、撰写课程思政教研论文、出版课程思政教材、编写课程思政教学案例等。

第四条教师育德业绩考核的原则:坚持岗位管理,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育德业绩定额、分类及量化标准

第五条教师育德业绩考核指标为2个绩点。该定额是指教师在一年聘期内应完成的基本育德工作业绩。

具体定额标准如下表:

表1:教师岗位年度聘期育德业绩定额标准

类别

具体内容

业绩点

课内育德

1、编写课程思政教学大纲

0.5

2、编制《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0.5

3、编写课程思政教材

0.5

4、撰写课程思政教研论文

0.5

5、编写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0.5

6、担任课程思政领航团队负责人

0.5

7、担任课程思政领航课程负责人

0.5

8、开设课程思政公开课

0.5

课外育德

1、学术报告

0.5

2、指导学科(专业)竞赛

0.5

3、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0.5

4、担任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

0.5

5、指导学生参与学术研究或社会服务

0.5

6、担任班主任(或学士导师)

1

7、担任新入职教师“传帮带”指导教师

1

 

备注:1、鼓励教师参与课内、课外两个模块的育德工作项目。每个模块至少参与1个选项(0.5),业绩点基本考核计算值最高不超过1。实际参与多个选项的业绩点可参与“评优”考核。

2、以上项目目前均有专项经费或奖励性津贴,故所结算的业绩点超过2个业绩点定额指标的,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再按超工作量结算奖金。

第六条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优势特长或工作安排选择合适的内容作为考核选项,通过项目绩点累加完成考核绩点指标。

第三章  育德业绩考核

第七条  教师参与课内育德项目绩点,由学院本科、研究生教务办负责审核确认;教师参与课外育德项目绩点,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综合办公室(人事)负责汇总审核确认。

第八条教师育德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岗位育德业绩定额标准的完成情况,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等级标准:

类别

考核依据

附加条件

优秀

育德工作业绩点≥3

年度内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1.以负责人身份完成课程思政建设项目,且获优良评价;

2.担任班主任(或学士导师),并获评优秀;

3. 指导学生社团、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课外育人工作中获评市级以上奖项。

合格

2 ≤育德工作业绩点<3

 

基本合格

1 ≤育德工作业绩点<2

 

不合格

育德工作业绩点<1,或当年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等情况

 

 

第十条  聘期考核结果等级标准:

类别

考核依据

优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2.聘期内完成教师岗位育德业绩定额的200%以上。

合格

未达到优秀的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的范围。

不合格

未完成教师岗位育德业绩定额,或聘期年度内有不合格情况的。

 

第十一条   教师年度和聘期育德业绩考核,由学院提供统一量化考核数据库平台,教师自觉根据考核要求,填报数据,并由学院党委组织项目相关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综合办公室(人事)负责汇总确定并反馈给教师所在党支部负责育德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育德业绩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学院思想政治考核小组裁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岗位育德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师岗位考核中使用。

第十四条  教师育德业绩考核评价是学院对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惩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上理管〔2020〕33号 管理学院教师育德工作评价激励考核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