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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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理管 [2017] 7 号

    

    

关于印发《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为提高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明确返聘人员的申报条件、聘任程序、管理要求及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理管 [2017] 7 号 关于印发《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点击下载)

    

    

附件:

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管理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明确返聘人员的申报条件、聘任程序、管理要求及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返聘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本校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对于院内各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坚持工作需要,从严掌握,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二条 受聘对象应为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工作。

第三条学院具有相关工作需要且有岗位空缺;或因临时性、特殊性、过渡性的工作需要,并经学院审批通过,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返聘类型及津贴标准

第四条 返聘行政管理人员,返聘津贴一般由学院支付。支付标准为:干部3000元/月,其他2500元/月。

第四章返聘程序

第五条 拟聘部门申请返聘退休人员,应事先征求拟聘人员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教职工返聘报批表》,明确返聘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后,经学院同意通过。

第五章返聘周期及年限

第六条 返聘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由学院支付返聘津贴的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申请返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章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返聘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单位的教学科研或其他业务活动,与在职人员一样接受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因公、因私出国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学院有权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

   2、发生重大教学科研事故的;

   3、未或批准长期脱离岗位的;

   4、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6、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返聘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考核由学院实施(考核要求及形式另行通知)。

第八章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