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量:501

各位老师:

        根据上理工[2015]106号文件精神,学校将于近期开展2017年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相关工作,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符合学校延聘条件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学院(部)编制及正高级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校长提名,“延退”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延退”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和必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近三年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师德品行无不良记录。

        2.所在学院(部)正高级岗位有余额。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必要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退”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之一:

        1.2010年度及以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学术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周岁者。

        2. 2011年度及之后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年龄未超过61周岁者。

        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

        (2)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

        (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

        4.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经校长提名,再行述职通过后,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延退”者。

        5.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四、时间安排

 

 

日期

项目内容

相关部门

9月19日

9月23日

人事处统计2017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通知到部门、个人。

人事处

9月26日

 

9月30日

教师个人填写延退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成果、奖项等佐证材料,于9月28日前递交至所在部门,逾期未递交则视为放弃延退申请,根据法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

 

学院核定申请人上学年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并初步判定其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等,递交学院岗位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正高级岗位余额情况及文件精神进行考评,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延退资格,提出拟“延退”人员的建议名单。

教师个人

 

各职能部门、相关学院

10月10日

 

10月14日

在分管校领导主持下,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的最终审核,确定拟 “延退”人员的推荐名单。拟“延退”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公示一周,

人事处

 

科技处

教务处

研究生院

10月17日

 

10月21日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人事处

    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20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