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生、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量:645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对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应届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以参加评选。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条件

        校优秀毕业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一)本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二次以上;

2、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学金二次以上;

3、通过全国英语四级统考;

(二)专科和高职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二次以上;

5、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各类奖学金;

(三)补充说明:

        对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同学,经审批可参与评选。对于西部志愿者,应届毕业的退伍复员学生且在部队中获得过嘉奖以上荣誉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经本人向学院申请,在公开、公示的原则下,经导师、辅导员推荐、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加盖学院行政章;

        2、本科和高职校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比例分别为12%和10%;

        3、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同时给校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4、凡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校级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四、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人选应从获得校优秀毕业生学生当中评选出,评选对象为参加全国高校入学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4、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6、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奖学金等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

五、其他事项

        1、即日起至4月4日17:00,学生向辅导员提交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2、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管理学院

201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