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量:482

各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根据《“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德〔2013〕48 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评选10人,共5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申报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注:申请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如35周岁以下指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其他事项

    (一)“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我校每类限报1人。

    (二)我校申请者请于2015年11月9日前将申请书(见附件)一式7份交至学校科技处,并将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邮箱usstkjc@126.com。各类项目由学校科技处连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后统一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阳光计划”项目汇总表.docx

科技处联系人:黄华杰、吴路平

5527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