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才公寓房租缴纳及公租房补贴办法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量:810

        根据《上海理工人才公寓管理及公租房优惠办法实施细则》意见,有关人才公寓房租缴纳、公租房租房补贴办法调整如下:

        一、入住人才公寓人员

        1.从2014年1月起按300 元/间的标准提供水电补贴(报销),凡租赁期满一年(含前期补贴)的学校将不再补贴;报销事项由学校与科技园商议后统一处理。

       2.从2014 年4月起,人才公寓房租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再接受承租人零星缴纳,承租人应缴纳的房租从本人购租房补贴或工资中扣减。

        二、入住公租房人员

        1.从2014年1月起,凭本人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学校将提供二年(含前期补贴)的租房补贴。根据租赁公租房面积的大小,租赁费少于2000元/月的,补贴标准为租金的50%,租赁费高于2000元/月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

        2.公租房补贴不以现金发放形式兑现,一律用公租房租赁费发票予以报销。

        3.凡同时享受购租房补贴人员,从2014 年4月起购租房补贴和公租房补贴均以公租房租赁费发票报销,如租房发票未达到补贴总额,可用物业管理费发票补足。

        三、其他事宜参照《上海理工人才公寓管理及公租房优惠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人事处

2014年5月